.基本要求

       法律意见书应从实体合法合规性和程序的合法合规两方面出具法律意见,并根据项目收益专项债的特点,从主体合法性、项目合法性、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进行法律审核和风险控制。
  • 主体合法性

           地方政府专项债权的发行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但专项债的实际使用、偿还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且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实践中,省级政府名义发行的专项债权为地方各级政府发行的集合债券。

    项目合法性

           项目合法性主要审查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审批流程的合法性,包括实施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具体项目是否取得相关批复文件等。例如,土储债的实施单位土地储备机构要求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土储债对应项目应纳入年度土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还例如棚改债的棚改项目应列入省级棚改计划等。实践中,应对单个项目分别核查,分别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 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

    此处重点审查债券对应项目所需资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主要核查是否明显存在不满足募集需求的情况,包括重复募集、超申报项目募集、项目阶段与募集资金用途不匹配等。根据专项债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需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加强风控控制。

.专项债发行的必备审查要点

  • 发行主体的适格性

    根据83号文的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因此,对于政府专项债券来说,发行主体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并不是每一级政府都具备发行专项债的主体资格。
  • 发行额度的限定性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因此专项债的发行额度应当在地方财政的预算内,不能超预算发行,换句话说,发行专项债应当是有计划、有规划、有可行性目的的有序进行,不能随意。
  • 适用项目的公益性

    专项债的发行应当审查项目公益性,项目公益性是发行过程中的核心。无论是一般政府债券还是专项债券,均要求发行项目具备公益性的特征。
  • 项目的可收益性

    根据155号文的规定,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也就是说,专项债要是能够实现可收益的,具备收益性。

.法律意见书要点

法律意见书主要分为:前言/声明、债券发行要素、债券发行人情况、债券募集 资金用途、债券发行文件、债券风险要素、结论意见。
一、前言/声明
对债券、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列举,(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法、证券法、财政部相关文件等)并进行法律声明。
二、债券发行要素
债券名称、品种、期限、总额、评级、还本付息方式等信息。
三、债券发行人情况
债券发行人及所在地区经济、财政、债务情况。
四、债券概况及募集资金用途
列举项目具体信息,包括项目概况、批复文件、项目主体、概况、历 史沿革、经营范围、募集资金用途等,并出具针对项目主体资格的法律意见。
五、债券发行文件
列举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报告、审计机构及专项评价报告、法律顾问及法律意见书等情况,并出具法律意见。
六、债券风险要素
列举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税务风险,说明偿债保障措施、投资者保护机制等信息。
七、结论意见
汇总列示:对本债券发行要素披露的法律意见,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划的法律意见、项 目主体资格的法律意见,对发行文件及出具机构 的法律意见,并综合出具最终法律意见。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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